
第1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本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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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了加强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本条例。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第3条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工作应执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的原则。
第4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风貌与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5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实施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增加环境卫生用工的工资和福利。
第6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环境卫生的认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尊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劳动,不得妨碍或阻碍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履行职责。
第7条国家鼓励对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水平。
第8条人民政府应当奖励在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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